一.考试科目
(一).考试
1、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
2、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c1、c2、c3、c4、d、e、f、m、n、p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个工作日后预约考试。报考c1、c2还需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
(2)报考a1、a2、a3、b1、b2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报考a1、a2、a3、a4、b2还需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
3、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c3、c4、d、e、f、m、n、p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c1、c2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预约考试。
(3)报考b1、b2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预约考试。
(4)报考a1、a2、a3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预约考试。
4、对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二、申请条件
(一)年龄:
1、申请c1、c2、f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c3、c4、d、e或者m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a3、b1、b2、n或者p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a2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a1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
1、身高:申请a1、a2、a3、b2、n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b1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a1、a2、a3、b1、b2、n或者p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人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b1、a2、a1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c1、c2、c3或者c4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a3、b2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2、申请增加a2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b1或者b2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a1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申请增加a1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b1或者b2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a2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五)在本市暂住的人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c1、c2、c3、c4。
(六)申请增加a1、a2、b1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
三、办理时限
申请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五、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机动车驾驶人相片18张。
六、机动车驾驶人相片要求
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其规格为
七、身份证明是指:
(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三)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八、申请人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