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由于肇事车辆的行驶证未在审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拒绝进行赔偿。为此,肇事车辆的所有者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04年8月19日,北京诚信泰富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人保公司为诚信公司的一辆东风牌中型货车承保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后该车辆于2005年8月16日在延庆发生交通事故,该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后保险公司未按合同予以理赔,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
保险公司称,保险条款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2005年8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时,田某驾驶的车辆尚未取得年检合格标志;田某亦尚未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的定期审验。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2006年6月,延庆法院就田某交通肇事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田某赔偿死者家属和受伤人员经济损失共计37万余元;诚信公司对此在机动车辆第三者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诚信公司向人保公司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险,人保公司签署《机动车辆保险单》,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保险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县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2005年8月16日,诚信公司投保的车辆出险时,该车辆已超过检验合格的期限,未能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因此,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北京诚信泰富商贸有限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请求。